刘利文:本院受理原告于红国、刘蛟龙诉你与李林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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