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清理好了,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处罚,但清污费用却要由财政埋单,青浦区检察院由此启动民事督促起诉程序。
大多数单位嫌麻烦放弃追偿
根据我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污染治理应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一些人为污染环境案件中,部分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认为清污是指令性任务,对于清污费用多采取申请财政报销,或因为民事诉讼麻烦,或认为集体遭受点损失并无大碍而放弃追偿的权利。
除了政府机关外,青浦区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案件时还发现,有些受损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些则是非国有公司,不符合被督促起诉的主体资格。而在符合主体资格的督促起诉单位中,大多数单位表现出并不积极的态度。
面对这种现状,检察官多次上门耐心解释,听取意见。经过真诚有效的沟通,最终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青浦区朱家角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三家单位成为首批督促起诉的单位。青浦区检察院也向这三家单位制发了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对顾某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调解几家单位获赔5万余元
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同时,在检察建议中为几家单位详细说明了起诉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详细写明了因治污而发生的详细费用,其中包括安排人员昼夜现场检测的加班费、增加耗用电费等共9512元。其他几家单位也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在民事起诉书中详细列明了因此次治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这几起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顾某正在看守所服刑,不能正常到庭应诉。检察机关又与法院、看守所等部门协商,最终确定在看守所内开庭审理案件。考虑到顾某尚在服刑期间的状况,几家单位与顾某均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尽管这几起民事诉讼只讨回了5万余元的赔偿,与顾某污染环境造成的3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相差较大,但也算是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顾某环境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承办此事的检察官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