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户发现发票丢失、被盗的,包括发票的任意一联次、一份(套)或本数,已填开或空白发票,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票被盗抢的还要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详细说明丢失、被盗的时间、地点、发票的名称、份数、发票代码及起止号码、是否填用、是否盖章及经手人、证人等情况。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72号)
4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0号)
三、纳税人办理丢失、被盗发票的刊登手续
(一)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用票户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税务机关退二份交由用票户自行办理发票刊登手续。
(山东省用户可以省级报纸上,即《齐鲁晚报》或《生活日报》上刊登挂失声明)
(二)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
用票户应填写《纳税人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税务机关退二份交由用票户自行办理发票刊登手续。
依据谁遗失谁刊登的原则处理。用票户必须在《中山日报》或《中国税务报》(济南地区和山东省可以在齐鲁晚报或生活日报)上刊登 “遗失声明”。
(三)报社联系方式
中国税务报社广州服务中心联系方式:1.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路松柏中街77号305室,
(四)用票户办理完发票遗失声明刊登手续,取得报社开具的发票后(发票的抬头必须有用票户的名称),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综合岗]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核销或注销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请采用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业户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报社开具的发票);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属被盗抢情况的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用票户发现发票丢失、被盗的发票,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票被盗抢的还要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详细说明丢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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