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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资产转让公告

作者:admin888      来源:CNN挂失网      时间:2012-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受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转让方”)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产权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资产进行公开转让。
转让方承诺本次公开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转让标的: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和存货,其中机械设备为:锂电池生产及检测专用设备、相关的辅助设备、江淮商务车(型号江淮牌HFC6500)、办公电子设备等共446项,评估值为人民币1,158,069.00元;存货为:原材料及产成品,共483项,评估值为人民币306,544.08元。上述资产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464,613.08元。
转让标的范围及情况详见《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凯吉通评字(2010)第066号)。
二、转让底价及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47万元。
(二) 受让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受让。
四、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8:00起至2010年12月 28 日17:00止。
五、意向受让方的申请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于前述公告期限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附后)、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按时签订合同的承诺函(格式附后)】向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填写《意向申请登记表》。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六、竞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于前述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以电汇、转账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合分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汇入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并至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⑦号财务窗口开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七、交易方式
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本次公开转让采取现场竞价的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八、特别说明
1.转让标的以《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凯吉通评字(2010)第066号)中列示的转让范围内的资产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
2、受让方须自行负责所转让机械设备、存货的拆除、运输等工作,相关拆除、运输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3、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所转让标的中车辆状况及其缴费等情况,自行承担车辆过户中产生的风险,并承担车辆过户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受让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转让标的搬迁出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搬迁费用自理,搬迁不得损害原有厂房的基本结构、基础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线路等,保证搬迁后厂房处于安全状态。
5、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转让标的发生的折旧和减值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金竹君
电 话:0551-2692617
传 真:0551-2610397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①号窗口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资产转让项目的意向受让方申请登记、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资产转让项目所提交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按时签订合同的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完全接受《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保证:自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我方将与转让方签订该合同。否则,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住所地:中国安徽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习友路1688号
授权代表: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和存货,其中机械设备为:锂电池生产及检测专用设备、相关的辅助设备、江淮商务车(型号江淮牌HFC6500)、办公电子设备等共446项;存货为:原材料及产成品,共483项。
转让标的范围及情况详见《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凯吉通评字(2010)第066号)。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凯吉通评字(2010)第066号)中列示的转让范围内的资产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
(二)乙方须自行负责所转让机械设备、存货的拆除、运输等工作,相关拆除、运输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三)乙方自行了解所转让标的中车辆状况及其缴费等情况,自行承担车辆过户中产生的风险,并承担车辆过户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转让标的搬迁出合肥荣事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搬迁费用自理,搬迁不得损害原有厂房的基本结构、基础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线路等,保证搬迁后厂房处于安全状态。
(五)评估基准日至本合同签订日期间,转让标的发生的折旧和减值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次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另一方有其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如乙方未按照规定时间搬迁完毕,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四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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